安利公益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2025-12-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利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管理制度,保障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安全性, 严格审批手续的规定,维护本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安利公益基金会公章、 安利公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理事长签名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法规要求,印章由本基金会指派专人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第四条   印章正式启用时,综合管理与财务部负责登记、留样、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废止:

(一)机构变动或机构名称改变;

(二)上级部门通知改变印章图样;

(三)印章使用损坏;

(四)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第六条 印章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由基金会综合管理与财务部封存或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七条   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经理事会批准,综合管理与财务部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综合管理与财务部出具证明,经秘书长批准并将破损印章交回方可更换。

第九条   遗失印章的补办,经理事会批准,由综合管理与财务部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印章作废声明,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印章应根据综合管理与财务部的指示,经秘书长批准,由综合管理

与财务部代行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公章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各种公文、 联合发文、 文书、报表;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本基金会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封条。

(六)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七)其他。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章使用范围:

(一)适用于设立时登记审核。

(二)财务票据。

(三)其他需要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章及财务专用章严格按照本基金会《财务印章证照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十四条   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印章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第十五条   严格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各类用章按规定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综合管理与财务部有权拒绝:

(一)公章使用审批流程不完整;

(二)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

(三)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基金会员工,而是聘请的临时工或外来人员。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与财务部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

(一)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二)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三)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本基金会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第十八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办案文书等加盖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要指定专人负责,履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

(二)要有分管领导的意见。

(三)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授权专人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由综合管理与财务部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第二十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做好印章使用登记,注明用印事由、申请人、批准人、用印日期。 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文件内容与落款。 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

第二十一条   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随意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特殊情况下,印章外带使用的,需经秘书长批准,同时,用印人必须办理借印手续。若同时携带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办理业务时,  由印章保管人随印章使用人一同外出。 用印后,应将印章存放在安全处。

第二十二条   携带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所申请的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综合管理与财务部或由其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做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利公益基金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5 年 12 月 11 日安利公益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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