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公益基金会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6-04-14

     

 

       为准确识别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保证交易公允性,维护安利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益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及《安利公益基金会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方定义

第一条   基金会的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基金会发起人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含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上述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基金会的重要关联方包含: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第二条 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包括

 

(一)注册资金捐赠人;

 

(二)办公场所捐赠人;

 

(三)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基金会年度捐赠收入 5%或者对基金会年度捐赠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捐赠单位、个人。

 

第二章   关联交易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 服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服务、提供或接受捐赠、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作为受托人受托管理慈善信托、 提供资金、租赁、代理、许可协议、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四条 基金会的重要关联交易包括: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五条 除上述重要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为一般关联交易。

 

第六条   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承担了应归属于关联方的成本或费用;

 

(二)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三)代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四)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五)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的资助行为;

 

(六)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收益水平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七)其他损害基金会利益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原则

第七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核心原则,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平等、自愿、有偿、等价,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公允标准的原则;

 

(二)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受益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重大、复杂的关联交易可聘请财务、法律专业机构出具意见,保障交易合规性。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与回避

第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审议重要关联交易: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理事出席,经出席的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审议一般关联交易:须有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理事出席,经出席的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三)所有关联方(理事、监事、关键管理人员等) 不得参与自身相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不得干预决策结果。

 

第九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审批各类关联交易,审批后于下次理事会会议报理事会备案。 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审批关联交易后已实际执行的,执行效力有效。

 

第十条   经批准的关联交易,签署协议时关联人须严格回避:

 

(一)任何人员不得同时代表基金会与关联方双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协议签署及交易执行过程。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会计披露

第十一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重要关联交易,须在交易发生后 30  日内,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具体内容、交易金额, 公开内容应清晰可追溯。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会计核算与披露,严格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

 

(一)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核心交易要素;

 

(二)交易要素含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金额 / 条款、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定价政策等;

 

(三)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的其他披露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违反本制度及基金会章程决策关联交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审批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策/审批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人员可以免责。

 

第十五条   关联方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利公益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 2025 年 12 月 11 日安利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后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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