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5-12-25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和透明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直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关系本基金会利益、组织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和活动。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调整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理事及监事;

(二)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简称“一讲两坛三会”)等活动;

(三)开展涉及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

(四)主办或承办参与人员 200 人以上的活动,或者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活动;

(五)提前或延期换届、修改章程、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变更印章样式;

(六)设立经济实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七)开展重大投资活动;

(八)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基金会作出指示、批示的;

(九)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十)发生严重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十一)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

(十二) 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十三)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民政部或司局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条   向业务主管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即时报告。事前报告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或实施。

 

第二章 事前报告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调整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理事及监事,应当报送如下材料:

(一)关于负责人人选的请示;

(二)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三)负责人人选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四)负责人人选履历表;

(五)负责人人选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本人声明;

(六)负责人人选个人信用报告;

(七)负责人人选所在企业信用报告;

(八)基金会上级党组织的审核意见;

(九)基金会换届方案或者成立方案;

(十) 基金会章程或章程草案;

(十一) 基金会理事和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册。

涉及届中调整的,报送材料(一)至(八);涉及换届或者新成立的,报送材料(一)至(十)。

涉及换届的,应当提前 3-6 个月履行报告程序,报送材料还包括:

(一)基金会换届请示;

(二)换届大会会议议程;

(二)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含换届审计报告)、监事工作报告;

(三)选举及审议规则;

(四)新一届理事会组成情况;

(五)拟任负责人任职理由及其他拟审议的重大事项材料等。

待主管部门发布审批意见后,再上理事会审议,并于理事会结束后 30 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基金会提前或延期换届、修改章程、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应当提前 1 个月报送如下材料:

(一)提前或延期换届:提前或延期的理由,时间安排等。

(二)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事项、修改依据以及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通过的章程文本等。

(三)变更登记: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注销登记:注销原因、注销依据、清算情况等。

上述事项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简称“一讲两坛三会”)活动、主办或承办参与人员 200 人以上的活动,或者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活动,应提前 2 个月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并在活动结束后 1 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应经理事会批准,并提前 1 个月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应经理事会批准,并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涉及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如加入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开展业务活动、 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组团出国考察、接收境外捐赠资助、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等,应提前 2 个月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于活动结束后 1 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章 即时报告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第一条第(八)至(十二)项的为即时报告事项。涉及本制度第一条第

(八)项,应当报送如下材料:背景情况、指示批示的具体内容、基金会的贯彻落实措施及意见建议等。

涉及本制度第一条其他即时报告事项的,报送材料应包含:基本情况、基金会采取的应对措施、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及意见建议等。

即时报告事项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十一条   基金会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之日起 30 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实行逐级上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提出,向分管领导报告。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民政部前,应经过理事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由综合管理与财务部指定的人员统一上报业务主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基金会涉及依法应履行登记、核准、备案等程序的,应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对拟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风险研判,建立重大风险台账,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同时,应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利公益基金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 2025 年 12 月 11 日安利公益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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