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公益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2025-12-25
为规范本基金会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一章 投资基本原则
第一条 基金会投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 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基金会的投资必须注重防范风险,保证本金的安全。
第三条 可用于投资的财产为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四条 所产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投资前提是日常业务运转不受影响,同时能确保本金安全。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95%,具体理财及投资方案由财务部本着兼顾资金安全及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二)保本型结构性存款
(三)各类银行存款组合,在保证有重大事件发生时可灵活调用,又能在此灵活基础上提高收益率。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八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审核批准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三)审核并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四)决定其他重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事项。
第九条 基金会的投资事项由财务部负责,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投资项目应当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全过程资料。秘书处负责投资活动所有材料的存档, 投资专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 20 年。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月度投资方案并交财务负责人落实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监事负责对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发现违规,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重大投资标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单笔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财务部应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利益相关方应回避),理事会决议同意投资的,授权理事长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实施。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控
第十五条 基金会各项投资应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在投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会章程》规定,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人负责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追踪,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理事会和监事报告,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六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理事、财务部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 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利公益基金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 2025 年 12 月 11 日安利公益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实施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