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公益基金会反腐败反贿赂管理制度

2025-12-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建廉洁的经营环境,杜绝本基金会内部人员、外部合作伙伴或受益人的贿赂和腐败行为,本基金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的全体人员。本基金会的供应商、合作伙伴、资助方和受益人参照适用。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腐败】是指以获取或保留经济利益或影响决策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借由捐献、提供好处或承诺,提供、索要或收受任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贿赂】是指给予任何有价物以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机构人员】是指机构的理事、监事、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志愿者、实习生等一切与基金会达成长期或短期聘用关系的个人。

第六条 【供应商】是指向本基金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代理商、分销商、顾问、代表、独立承包商、中介机构和其他第三方。

第七条 【合作伙伴】是指与本基金会合作的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团队或个体公益人等。

第八条 【资助方】是指现在或者有潜在可能资助本基金会日常运营或者活动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受益人】是指本基金会资助单位或个人,或项目中的受益对象。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十一条【不当利益】即用非法手段或者为了非法目的取得的利益、帮助、

方便条件或优势。

第十二条 【有价物】包括任何具有价值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包括礼品卡);

(二)利益和好处;

(三)执行原本必须付费或购买的服务;

(四)礼品;

(五)虚拟产品;

(六)优惠或被操控的合同;

(七)慈善捐款;

(八)医疗、教育或生活费用;

(九)旅行、餐饮、住宿、购物或娱乐费用;

(十)投资机会或股票期权等有价证券。

 

三、机构内部人员

第十三条 机构人员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本基金会财产。

(二)不得向任何资助方、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进行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为目标的贿赂形式给予金钱、礼品等有机物、报销、或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三)不得接受供应商、受益人或合作伙伴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非正常款待,如旅游、娱乐等; 确有需要参加会议、参观或考察时,  需上报直接主管,并获得相应的批准;

(四)机构人员的近亲属亦不得接受供应商、合作伙伴任何形式的款待。

第十四条 机构人员不得接受任何非正式活动中的礼品、礼金、购物卡、服务等形式的有价物;确有客观原因接受的礼品,需向其主管进行报备并上缴。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人员在正式活动(如大型讨论会、机构年会等) 中可接受的礼品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礼品价值不应超过人民币 200 元;

(二)礼品为赠送礼品单位的纪念品的,其价值不应超过人民币 500 元。

 

四、机构外部人员

第十六条 受益人、供应商、合作伙伴需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机构的要求完成资助、采购或合作前的必要的审查程序; 并保证所提供的关于受益人、供应商、合作伙伴自身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

(二)如实披露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亲属是否在本基金会任职的情况,或其他可能对本基金会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

(三)如实披露所知晓的单位人员针对本基金会实施的贿赂、腐败或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相关可疑情况。

(四)根据本基金会的要求遵守本制度。

第十七条 受益人、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机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向本基金会人员进行贿赂。贿赂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馈赠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贵重物品, 赠与非低价礼品、样品、娱乐票券、会员卡、货币,  回扣,回佣,帮助就业,置业,提供旅游,宴请,提供娱乐活动等提供有价物的行为。

(二)未经机构事先同意,组织机构人员参加以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高消费娱乐、以旅游为目的在风景区召开的会议。但相关费用由机构承担的除外。

(三)利用“中间人”贿赂机构的在职或相关离职人员,如通过所谓“中介公司”等居间或代理单位支付中介费、咨询费等方式。

(四)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贿赂的行为。

第十八条 受益人、供应商或合作伙伴违反本章中的行为规范,将承担如下责任:

(一)本基金会有权单方终止与之间的捐赠、资助、采购或合作, 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基金会将其列入机构内的不良纪录名单,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举报与处罚

第十九条 员工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等途径,向机构理事长实名或匿名反映问题或举报任何违规或可能的违规行为。

理事长:彭翔,举报邮箱: PAULA.PENG@AMWAY.COM

第二十条 收到举报后,由理事长指定专人按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跟进处理,同时做好对举报信息和举报人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反映问题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应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进行歧视、打击或报复。机构保证举报信息的接受和处理人的独立性,要求该接受和处理人员签署附加的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受到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处罚、终止资助、采购、服务或合作协议、免除职位、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理事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利公益基金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 2025 年 12 月 11 日安利公益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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