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创建日期:2024-12-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为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本基金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公开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原则:慈善组织公开的是客观、确切的信息,不得伪造、编造、捏造,不得进行误导性描述,慈善组织要对发布信息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完整原则:除不允许公开的内容外,慈善组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完整地公开有关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公开。

(三)及时原则: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制度中明确信息公开的时限,及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对外更新。

(四)便捷原则: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方式宜保证社会公众或其特定对象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 30 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及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八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慈善项目的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内容;

(三)若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公布该慈善信托名称;

(四)若慈善项目由公募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支持的,公布该公开募捐活动名称。

基金会与项目合作方合作开展项目的,或资助项目执行方执行项目的,基金会采取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择项目合作方与项目执行方,应当向社会公开项目合作

方、项目执行方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当慈善项目结束时,基金会向社会公开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款项使用情况,宜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结项报告;

(二)项目审计报告。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且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 30 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以上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应依据本基金会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 30 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五条 在不违反不予公开的内容情况下,基金会宜在自有网络平台公开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情况,包括:捐赠人、捐赠金额、捐赠时间、捐赠用途。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尚未经过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公开的内部工作信息;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未授权公开的信息;尚在磋商谈判阶段、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负责人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第一负责人,相应职责授权筹资部负责。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主要职责包含:

(一)草拟信息公开制度,经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后报理事会通过;

(二)责任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发布,并对已公开信息妥善归档保存备查;

(三)责任部门负责对信息公开内容进行更新。

其他部门配合责任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收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公开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信息公开;并有权向责任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审核包含:

(一)收集信息公开内容:责任部门主动收集信息公开内容,例如对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公开内容进行收集。其他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属于信息公开的内容,主动报告责任部门;

(二)整理和审核信息公开内容:责任部门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整理,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从确认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信息以及获得相应授权、对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两个方面进行审核;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经责任部门整理,经传播中心审核后,报基金会负责人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责任部门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包括将信息公开内容在统一信息平台和官方网络发布、在办公场所或服务场所准备相应纸质材料、向特定对象发送信息公开材料;

(五)信息发布后,发现信息内容出现不准确的、不真实情况的,各部门宜及时报告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对情况进行查证,需要进行信息更新的,按照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更新。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主要途径:通过基金会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统一信息平台及其他主管部门要求的公开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利公益基金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24 年 12 月 9 日安利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