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6日,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会计司、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实施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回答指出,《通知》的出台首次引入了专项审计这一形式。今后,凡是符合条件的重大公益项目,以及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因参与处理像汶川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都要进行专项审计,并且要将审计报告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这就为社会公众全面深入了解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公益活动开展、募捐资金使用等情况提供更为准确和权威的依据,同时也将进一步确保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使用捐赠款物的规范性和公开透明。同时考虑到基金会审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为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通知对事务所的选聘范围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规定要求,对于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其选聘的事务所必须满足下述条件之一:(1)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这类事务所在执业质量、治理结构、管理水平和品牌声誉等方面均居行业领先地位,能够合理保证基金会审计工作质量,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基金会财务透明度的信心和信任度。(2)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5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600万元以上。这类事务所既具有类似审计工作经验,又具备一定的业务规模和人才储备,能够胜任基金会审计工作,并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同时要求,对于在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其选聘的事务所应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1)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2)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