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重大募捐收支 须先审计后公示
  财政部、民政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加强对基金会财务审计的信息公开、透明的监管力度。基金会或具免税资格公益性社团实施重大公益项目,参与救灾的募捐收支状况,今后将接受第三方注册会计师的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须接受专项审计的事项包括: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持续时间超过3年以上,以及捐赠收(支)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支)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重大公益项目。本《通知》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